对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职称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3月印发的《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等叁个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二翱一翱年叁月叁十一日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对2006年印发的宁职称字[2006]1号文件进行修改,并结合全市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全市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的,当年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在论文、教案等上报材料中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五)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三)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后,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四)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4.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5.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叁章 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少先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胜任本学科的教学工作,已从事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能承担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在同年级、同学科中较为突出,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3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评优课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有1篇为教学案例),至少有1篇在区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区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奖,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5千字以上,或承担区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教科研成果材料观点正确,紧密联系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第四章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委书记或少先队大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和方法。任现职以来,能胜任学科教学并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等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须提供近二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
(三)教学效果优良。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0%以上。任现职以来,开设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等3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评优课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30周岁以下的申报者,至少开设1次区县以上研究课、示范课。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其中本学科教科研材料2篇,至少有1篇在区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