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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03-31 11:38
  • 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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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称字(201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063月印发的《南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等叁个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OO叁月叁十一日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对2006年印发的宁职称字[2006]1号文件进行修改,并结合全市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全市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依据。

   
第叁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的言行;或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的,当年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叁)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在论文、教案等上报材料中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五)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消,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小学高级、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